離婚前的協議,法院能否支持

訊石光通訊網 2011/7/18 17:24:03
 

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徐某假意作出承諾,在離婚后支付妻子張某五萬元。二人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后,徐某卻拒不認帳。張某一氣之下將徐某告上法庭,法院認定雙方協議合法有效,判決徐某應按承諾支付對方五萬元。

  徐某與張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徐某便提出與張某離婚,但卻遭到張某的堅決反對。徐某便向張某承諾,若同意離婚,便在離婚后給與張某五萬元。張某見雙方也無和好可能,便同意離婚,遂于201011月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在辦理手續(xù)時約定徐某須在12月底支付五萬元。雙方離婚后,張某找到徐某要求給付五萬元,但已達到離婚目的的徐某卻拒不認帳,聲稱只是為了離婚才答應給錢,但現在目的已經達到了,根本不可能給錢。惱恨不已的張某遂于今年2月份將徐某訴至法院。

 某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為了離婚,承諾在婚后支付經張某五萬元,該承諾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徐某真實意思表示,故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遂依法判決徐某支付王梅五萬元。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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