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明知駕駛證被扣13分的情況下依然開車上路,不料撞傷他人遭索賠,之后又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目前,江蘇某法院依法審結該起保險合同糾紛,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2008年1月,張某駕駛投保車輛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相撞,致老楊受傷及車輛損毀。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老楊負次要責任。后法院判決張某向老楊賠償4萬余元,不久張某便履行完該判決。2010年10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保險金4萬余元。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持記分達13分的駕駛證駕車上路,不屬合法駕駛人,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免責。而張某卻稱,在事故發(fā)生前,他未接到公安機關有關記分達12分的通知,公安機關并未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也未通知其接受學習和重新考試,因此自己對記分情況不清楚。
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張某持記分達13分的駕駛證駕車發(fā)生事故,符合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駕駛人對記分超12分的情況是否明知?!?span lang="EN-US" sizset="107" sizcache="0">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交警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處罰與記分同時執(zhí)行原則,結合張某被當場處罰與記分的事實,應當認定張某對于記分已超12分的情況是明知的,盡管其駕駛證未被交警部門扣留或吊銷,張某也應知道其已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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