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乘坐公交車時,不慎被顛起致腰椎受傷。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孫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0935.56元。
2009年12月10日,54歲的原告孫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車行駛至平安大道十礦路口往東100米時,由于司機操作不當,致使原告孫某在車廂內(nèi)從座位上顛起又落到座位上。原告孫某當時疼痛難受,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腰椎滑脫、腰椎間盤突出、胸口椎體壓縮性骨折,并于當天住院,于2010年4月21日傷情好轉出院,實際住院132天,期間支出的醫(yī)療費均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出院醫(yī)囑建議其繼續(xù)臥床休養(yǎng)3個月、術后定期復查、約2-3年后取出固定螺釘、不適隨診。2010年6月21日,原告孫某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因此支付鑒定費6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原告孫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車,雙方已形成一種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在乘車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庭審中,被告并未舉出自己有免責事由的證據(jù),被告沒有盡到城市公交運輸合同中約定的乘運人將乘客安全送達約定地點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由于事故發(fā)生在2009年12月10日,而原告的起訴時間在2012年4月6日,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確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規(guī)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故對原告的各項損失的計算標準應參照2010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標準。按此標準計算,原告孫某的各項損失(除醫(yī)療費外)共計90935.56元,對此損失應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賠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來源:法院報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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