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清明假期,魯某夫婦帶五歲的兒子小濤到弟弟家玩,沒想到小濤被停在弟弟家門前加黃油的掛車碾壓致死,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魯某夫婦二人將車主蔡某、車輛掛靠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萬元,車主、掛靠公司賠償原告337802元,原告自擔37534元。
2012年4月4日上午11時許,蔡某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藍色“解放牌”半掛車行駛至新206國道臨沂市羅莊區(qū)義和莊村路段時,停在“永勝”加油站南二百米、國道西側約20米處的汽車電瓶電器店前加黃油,在加滿黃油后駕駛車輛離開時,未發(fā)現(xiàn)在掛車底玩耍的王某,致使王某被掛車后輪軋壓,王某在被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原告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蔡某、車輛掛靠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50323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根據(jù)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在駕駛車輛前觀察不周,是引起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被告蔡某作為雇主,應對李某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的合理部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掛靠公司作為登記車主,收取被告蔡某的車輛掛靠管理費用,未對掛靠車輛承擔相應的監(jiān)督之責,因此,被告掛靠公司應與被告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魯某夫婦作為受害人小濤的父母,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過錯,應依法減輕被告10%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機動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掛靠公司、蔡某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法院網(wǎng)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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