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賀女士應聘深圳某企業(yè)M的人力資源部經理,月薪8000元。2013年8月份,公司突然告知賀女士,要調派它調至行政部,崗位為行政主管,月薪5000元。賀女士接到公司調令后,非常生氣。分管人力資源副總告訴她,公司認為賀女士不能勝任人資經理職位,但賀女士責任心強,工作認真,所以將其調整崗位為行政主管。賀女士將M公司告上仲裁庭,認為公司不應該單方面調崗調薪,應該按原工資標準8000元支付工資。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公司對不勝任員工直接調崗并降薪,合法有效嗎?
【知識點講解】
用人單位如何對不勝任員工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其員工進行調崗調薪要有合理性,和員工進行溝通協(xié)商后才可以執(zhí)行。企業(yè)為了證明員工不勝任崗位,其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企業(yè)可以制訂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崗位職責、考核要求以及調崗調薪的程序等。企業(yè)應依據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員工的調崗調薪,在應對員工的仲裁或訴訟時,舉證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
【本案評析】
本案中,賀女士的仲裁請求會得到支持。M公司在對賀女士調崗調薪的之前,應該證明其不勝任人力資源經理崗位。M公司在對賀女士調崗之前沒有與其進行協(xié)商溝通,但是M公司既沒有界定張先生的崗位職責,也沒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考評的標準,也沒有調崗調薪的流程,導致無法證明其對賀女士張先生不勝任崗位,因此,調崗調薪沒有合理性。在與賀女士協(xié)商調崗時,應去得賀女士的認同,如果賀女士不認同,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另外,因為公司行政主管的工資低于賀女士的約定工資,也應該協(xié)商溝通。因此,公司在沒有任何規(guī)章制度,也不經過雙方協(xié)商的情況下,單方面的調崗調薪行為,是不合法,也是無效的。
來源: i人事
新聞來源:I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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