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丈夫發(fā)現(xiàn)兒子并非自已的親生,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辛辛苦苦的撫養(yǎng)兒子四年,一場“小病”,竟然發(fā)現(xiàn)兒子并非自己的親生兒子,丈夫憤而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近日,某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
2004年6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于2004年12月登記結婚?;楹蟛痪茫桓鎰⒛臣辞巴钲谑袆展?,每隔兩二、三個月回家與原告團聚幾天。2006年5月,被告劉某生下一子,原告張某家人滿心歡喜,將其視作心肝寶貝。因被告產(chǎn)后不久又外出打工,兒子便隨張某一起生活。2010年8月,張某見兒子的皮膚異樣,皮膚局部呈乳白色斑,對日光較正常皮膚敏感,稍曬太陽即發(fā)紅,灼痛,便帶兒子到醫(y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白癜風。醫(yī)生告知患此種病有部分的遺傳性。原告張某聽后,心中便十分忐忑,因為家中并無白癜風患者及病史。后原告帶著兒子作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張某并不是兒子的親生父親。
拿到檢驗結果的張某如五雷轟項、屈辱、憤懣涌上心頭。2011年3月,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索要精神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因被告劉某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其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對其要求精神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考慮到原告張某四年來對小孩的精心照顧,經(jīng)法院調解,被告劉某補償原告人民幣3萬元,兒子由被告劉某撫養(yǎng)。
新聞來源:網(wǎng)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