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前要判斷好與單位的關系性質
訊石光通訊網
2011/6/29 8:56:39
只有把握好這一點,才能確定好救濟途徑、舉證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錯,充分掌握對自己有利的各項證據(jù)。市民張先生就是吃了這個虧。
案例:張先生退休后又被單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單位沒有給他繼續(xù)上社保。張先生十分不解,經與單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請了仲裁。結果是仲裁、一審、二審皆敗訴。此案受到了中央電視二臺的報道。
評析:不滿十六歲、已經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備勞動權利能力。這些人與單位無法再建立勞動關系,只能建立勞務關系。這種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不能享有勞動法中所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權利及享有社保的權利,但可以享有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