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訊石光通訊網(wǎng) 2010/4/23 11:35:23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考察對方的階段,用人單位只要能夠證明勞動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須對其進行另外的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需要注意,這里強調的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如果仍然不能勝任的,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使用人單位無法正常使用勞動力、組織生產經營,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普通違紀、違規(guī)的,用人單位應對其批評,給予改正錯誤的機會,只有針對勞動者嚴重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如達到除名、辭退程度),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連續(xù)曠工15天或一年中曠工累計30天、經教育無效而該除名的勞動者,對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該辭退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辦理除名、辭退手續(xù),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使用人單位失去了使用勞動力從事營利或生產的意義,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因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上失去了履行勞動義務的條件(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新聞來源:普法網(wǎng)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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