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勞動者有選擇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標準)。
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團體,為保護工會工作人員的權益,法律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從上述規(guī)定看,工會工作人員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有兩點不同:
一是計算方法不同。對普通勞動者的賠償,依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對工會工作者的賠償,依照本人年收入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二是經濟補償金。對普通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工會工作者即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例如:一個工作八年的勞動者(每月工資5000元)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普通勞動者可要求的賠償為8個月×2倍×5000元=80000元;如果是工會工作者的賠償則為24個月(2年)+8個月(經濟補償金)=32個月×5000元=160000元。兩者賠償相差80000元。體現了法律對工會工作者的特殊保護。
新聞來源:智聯(lián)招聘HR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