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SZ訊 8月13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56號公告,終裁決定自8月1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 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jù)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yè)的申請,商務部于2013年8月14日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于2014年5月13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以下為公告原文: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56號 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單模光纖反傾銷終裁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2014年第56號
【發(fā)布日期】2014-08-1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3年8月14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立案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54號),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該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種類的光纖、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單模光纖產業(yè)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4年5月13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單模光纖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及措施范圍
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實施措施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單模光纖。英文名稱: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單模光纖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圍內,只傳輸單一模式光信號的光纖。單模光纖的芯徑通常在4-12μm范圍內,包層直徑為125μm左右,涂覆層直徑在245μm左右。單模光纖具有傳輸速率快、傳輸距離長、傳輸容量大的特點。
主要用途:單模光纖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緊套光纜、皮線纜、碟形光纜等。單模光纖主要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以及接入網(wǎng)傳輸,主要使用在長途干線、城域網(wǎng)、有線電視、光纖接入網(wǎng)(如FTTH)等網(wǎng)絡。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8月14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配合調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Technologies Limited)
(2)貝拉古河光纖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寧技術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調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纖有限公司 30.6%
(AkshOptifibre Limited)
(2)菲諾萊克斯電纜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3.其他印度公司。 24.5%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8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印度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8月14日起執(zhí)行
新聞來源:商務部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