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17號公告,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經過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7年8月22日,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4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為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1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按以下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1.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78.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