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盜取公司商業(yè)秘密成立同類型企業(yè),生產銷售與原公司完全相同的產品,并以低廉的價格搶走原公司的老客戶,造成原公司損失達三百萬余元。近日該案的5名被告人因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宜興法院分別被判處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最高250萬元的罰金,沒收一切違法所得。
事件回放:前雇員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
明珠機械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各類過濾機、分離機、泵等的公司。從2010年年底開始,公司就發(fā)現有另一家公司在市場上通過大幅降價等方式銷售與其公司完全相同的產品,造成大量客戶流失,損失巨大。為此,明珠公司專門到工商部門查閱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發(fā)現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明某和股東陳某居然都曾是自己公司的職工。難道這一切都是巧合?經過一輪詳細調查,一場里應外合竊取商業(yè)機密的“潛伏”大戲浮出水面。
早在2001年,陳某就進入明珠公司做了一名技術員,同時也結識了做銷售員的明某,兩人關系一直比較好。雖然2004年陳某辭職離開公司,但其深知自己的老東家技術先進,產品過硬,利潤十分豐厚。2009年初,陳某回宜興參加明某的婚宴,兩人聊天時談到了創(chuàng)業(yè)。既然兩個人一個曾經是公司的技術員,一個還在做公司的銷售員,何不利用掌握的技術和客戶資源成立一家公司,自己當老板賺錢某呢?有了這樣的想法,陳某和明某遂于2009年6月注冊成立了一家機械公司,注冊資金51萬元,由明某任法定代表人,陳某做股東,開始了兩人“明某修棧道、暗度陳某倉”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
按照兩人商量好的計劃,明某負責潛伏在機械公司做銷售,一旦知悉客戶有需求,就通知陳某找到該客戶,稱自己公司的產品功能與明珠公司一模一樣,卻價格低廉,趁機大力推銷自己公司的產品。此后,原明珠公司的一些常年客戶紛紛與這家“價廉物美”的機械公司建立關系,為明某和陳某帶來了滾滾財源。
然而,陳某這個技術員畢竟只在明珠公司做了四年的技術員,不能掌握一些最先進的生產技術,時間一長,兩人這個完全不具備開發(fā)能力的公司就在技術上捉襟見肘,難以應付客戶的越來越高的需求。為難之際,兩個人再次把主意打到了曾經的雇主明珠公司頭上。2009年10月,為了完成南通一家公司購買過濾機的合同,明某以好處費2000元利誘明珠公司技術員陸某,將其需要的技術圖紙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偷出。陳某則與其妻子找到另一技術員吳某,以6800元好處費分批次弄到了其他幾套圖紙。
正當明某、陳某等人為自己蒸蒸日上的事業(yè)竊喜時,2010年12月,發(fā)覺存有“內鬼”的明珠公司向公安部門報了案。2011年1月,明某、陳某、陸某三人被抓獲,嫌疑人錢某、吳某也先后投案自首。
庭審現場: 被判侵犯商業(yè)機密罪“人財兩失”
2012年4月,陳某、明某等人侵犯商業(yè)機密一案在江蘇省宜興法院公開庭審。
法庭上,明珠公司表示,被告陳某、明某等人的行為給該公司帶來了巨大損失,這些損失不但是被告盜取公司技術、搶奪客戶資源所帶來的直接損失,還包括因被告公司低價惡性競爭導致明珠公司被迫以較低的價格向客戶銷售產品而造成的差價損失。 “我們不能因為對方的退出而立即提高產品的售價”,明珠公司代表痛心地說:“所以這部分差價損失不僅發(fā)生在被告侵權期間,而且可以預見還將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發(fā)生。”為此,明珠公司認為被告人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請求法院從重處罰。
對于檢察機關和明珠公司的指控,多數被告人愿意認罪,但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告等人不同程度地表示出異議。被告人明某辯稱,其通過被告人陸某提供的圖紙,是陸某憑借自己的技術經驗設計出來的,而非明珠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被告人陸某的辯護人提出,涉案機器的外形部分是一目了然的,完全可以通過觀察和測量獲知,不屬于明珠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然而,根據權威機構技術出具的鑒定報告,明珠公司過濾機的技術圖紙中所反映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號、表面粗糙度、材料熱處理技術要求等工藝參數,不可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容易獲得,不通過大量的試驗及在生產實踐中經過摸索付出一定的代價,僅憑上述拆卸后能見的表觀結構經測繪而加以模仿,難以具體進行同類過濾機的生產。顯然,這些圖紙和數據都應是明珠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而非目測可以仿制,更不可能是陸某的私人發(fā)明。
據此,宜興法院認為被告公司、被告人明某、陳某、陸某、吳某、錢某的行為均構成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均應予以懲處。經審計,明某等人的行為給明珠公司造成損失339萬余元,凈獲利217余萬元。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宜興法院最終作出裁決,被告機械公司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明某犯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50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30萬元;被告人陸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追繳被告公司所有違法所得人民幣217余萬元,上繳國庫。
案后思考:保護商業(yè)機密不僅是企業(yè)的責任
案件判決后,該案承辦法官宜興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何利萍法官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何利萍介紹,該案是宜興法院成立知識產權庭以來審判的“侵犯商業(yè)秘密”第一案。“現在看來,商業(yè)秘密是高新技術企業(yè)繁榮昌盛的法寶,但同樣的,一旦機密被竊取,也會使企業(yè)蒙受巨大的損失。”她認為,商業(yè)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可以具體準確地認定或測量,侵犯商業(yè)秘密給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往往也不直接表現為有形物的損毀、減少或者滅失,更多地表現為權利人競爭優(yōu)勢的降低、市場份額的減少甚至商業(yè)秘密因被公開而滅失。“因此,如今很多高科技企業(yè)都越來越重視對商業(yè)機密的保護,不少企業(yè)都制訂了相關保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明某、陳某、陸某、吳某、錢某原均系明珠公司職工,在職期間,除被告人陳某外,公司都與他們簽有保密協(xié)議,約定公司所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圖紙、客戶名單等多種信息),職工均具有保密義務,保密期為在職期間至商業(yè)秘密公開或失去商業(yè)價值止。同時,明珠公司對所擁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都采取了使用保密軟件、專人管理、嚴格審批制度等保密措施。
既然公司的保密管理如此完備,為何商業(yè)機密還是泄露了出去?“案件的發(fā)生充分說明,保護商業(yè)機密不僅僅是企業(yè)的責任。”何利萍認為,要解決商業(yè)機密的泄露隱患,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讓“公平競爭”原則和“侵權意識”獲得社會普遍的認同。以本案為例,被告人都受過高等教育,卻將掌握的技術和客戶信息視為自己的資源,通過不正當競爭攫取利益。購買產品的客戶里也有不少都是明珠公司的老客戶,很難相信他們會對該公司產品的獨創(chuàng)性一無所知,可是僅僅因為被告公司報價低廉,他們就沒有或者說不愿意去思考其中的緣由,毫不猶豫地選擇了被告公司。“因此,如果沒有普遍的公平原則和侵權意識,再嚴密的保密協(xié)議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會成為一紙空文。”何利萍感慨地說。
對于該案的審判,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張淼認為,刑法的運行是懲治犯罪的有效手段,商業(yè)機密這一無形資產同樣需要刑法的保護。他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刑法對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懲罰的力度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一方面,刑法對此此類案件規(guī)定的入罪數額標準過于剛性,容易導致刑法適用中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很多人侵權意識淡薄,認為只要自己掌握了技術和客源,就可以另立門戶,殊不知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紅線,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張教授同時指出,在經濟與科技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無形資產所帶來的利益會變得非常突出。對于經濟正處于高速發(fā)展中的國家而言,知識產權等“技術財產”的保護尤其重要,法律的保護會間接促進技術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進而成為決定國家發(fā)展的核心能力。